•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液化天然气输气干线工程广州段建设的通告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6]5号
  • 【发布日期】2006-02-27
  • 【生效日期】2006-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液化天然气输气干线工程广州段建设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液化天然气输气干线工程广州段建设的通告

(穗府[2006]5号)




广东液化天然气(LNG)输气干线工程是国家引进液化天然气的试点项目,省“十五”重点工程。加快该项目建设,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使市民早日用上清洁、高效、环保的优质能源。现就该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东液化天然气输气干线工程广州段建设范围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文件确定,建设内容包括高压管线和站场工程。高压管线全长约92公里,途经增城市新塘镇,黄埔区沧联、夏园、庙头社区,萝岗区,番禺区化龙镇、石蓉镇、南村镇、钟村镇、石楼镇、大石镇、东涌镇,南沙区黄阁镇,沿线建设5个站场、8个阀室。上述工程计划于2006年4月前建成投产。

二、该工程由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及相关手续由建设涉及的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委派该厅征地服务中心作为项目用地拆迁工作的总顾问,全线进行指导服务。

三、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该项目建设,不得阻挠依法测量、勘探、施工及征地拆迁等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