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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6]4号
  • 【发布日期】2006-01-24
  • 【生效日期】2006-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对本市提出的“四个服务”的要求,强化为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做好综合协调服务,为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简称市政府联络办),对内作为市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对外以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市政府联络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协调建立为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的综合服务机制;指导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并督促检查工作落实;负责与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市的日常联系与交流;承办市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联络办办公地点设在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邮编:100053;办公电话:83978506、8397850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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