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4号
- 【发布日期】2006-01-24
- 【生效日期】2006-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 〔2006〕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在最近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和省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含各民主党派和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并交省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总计1475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763件,政协提案712件。为切实做好今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提交建议、提案的形式监督政府工作和参政议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规范完善的办理工作制度,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负责研究办理。所有建议和提案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二、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理质量,真正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
各承办单位要以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认真分析研究每件建议和提案。要切实转变作风,扎扎实实地解决代表、委员们关心的问题,让代表、委员满意。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凡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要让代表和委员不断看到阶段性的办理成果;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对代表、委员过去多次提出,至今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建议、提案,要深入研究,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能办的要抓紧办好办实,不符合要求或确实难以办到的,要说明缘由,解释清楚,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认可。各承办单位要在全面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把握和筛选那些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办理重点,统筹安排,着力解决。各承办单位要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要加强与代表、委员和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及各党派、团体的联系,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省人大和省政协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法规和规定,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并严格遵守;要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提高办理水平。所有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复文要符合政策,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对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答复前要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复文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再行文。
三、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办理工作按时完成
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对于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3月15日前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省人大选任联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及省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所有建议、提案须在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各承办单位要倒排时间,分轻重缓急逐一列出办理进度表,按计划抓紧办理落实。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
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督办机制,确保办理工作按期完成。各承办单位也要建立内部督办机制,做到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督促、事后有检查。对承办数量在10件以上的重点承办单位,要根据建议的内容、数量和难易程度,认真研究,制定办理计划,并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报告办理情况。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不定期对承办单位进行督办,掌握办复进度;要配合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省政府办公厅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办理(见附件1、2)。
(二)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并将签收的《人大代表建议交办单》和《省政协提案交办单》在10日内分别寄回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承办单位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与省人大选任联工委代表联络处、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及省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三)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政协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同时按要求抄送有关单位。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省政府办公厅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省人大选任联工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或者省政协提案委建议重新研究办理的,原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办结。
(五)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应于7月31日前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附件:1.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文格式
2.承办单位答复政协提案的办文格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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