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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处理煤炭工业部西安设计研究院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6〕51号
  • 【发布日期】2006-01-26
  • 【生效日期】2006-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处理煤炭工业部西安设计研究院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问题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处理煤炭工业部西安设计研究院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问题的函

(环办函〔2006〕51号)




煤炭工业部西安设计研究院:

近期,我局在审批你院编制的《陕西玉林集团神木东海煤炭运销公司2.4Mt/a选煤厂及2×50MW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发现该报告书未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大气环境》(HJ/2.2-93)要求合理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指标、灰场地下水监测指标和环境影响预测因子出现漏项和判断失误,烟气量参数计算错误,空气污染气象参数和典型日气象数据等不明确,未对烟囱高度进行充分论证。

鉴于你院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出现的上述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院进行三个月限期整改,整改期自2006年2月5日至2006年5月4日。限期整改期间,暂停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你院应于10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局,并于整改期满后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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