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332 号
- 【发布日期】2009-10-21
- 【生效日期】2009-10-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闽政文〔2009〕33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我省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加强调控、优化布局、夯实基础、完善管理”的要求,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和依法保护矿产资源,加快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提高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稀土、钨、锡、锑、萤石、重晶石等矿产的开采总量,有序开发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等矿产,合理利用铜、金、锰、地热等优势矿种,禁止开采砂金和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粘土矿产。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逐步提高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强化规划分区管理,禁采区内不得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已设置的采矿权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限期关闭,已设置探矿权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加大对武夷山成矿带金属矿产和其他地区非金属优势矿产调查和勘查力度,优化省级地质勘查资金投向,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国有控制力。
三、强化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力度,强化对矿山环境状况的监测预报,最大限度减少矿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四、抓紧完成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要以《规划》为依据,抓紧完成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明确任务,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要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规划应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的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查处。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维护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加强《规划》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全社会珍惜和保护资源的意识。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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