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82号
- 【发布日期】2005-10-25
- 【生效日期】2005-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5]1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去年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治理“青山挂白”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和治理措施,建立健全治理工作机制,“青山挂白”一期治理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成效。为深入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青山挂白”专项治理是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把“青山挂白”专项治理作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生态省建设,推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狠抓落实,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一)福州、宁德、莆田、泉州、漳州市政府要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青山挂白”治理方案和验收标准,抓紧做好在一期治理的各项扫尾工作;今年10月底前,由省治理“青山挂白”专项领导小组对各设区市一期治理工作组织验收。
(二)在做好一期专项治理的基础上,“青山挂白”二期治理扩大到全省9个设区市,要求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重要铁路、“五江一溪”两侧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周边等禁采区内“青山挂白”的专项治理工作;2006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完成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并向省“青山挂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申请验收。
(三)“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要继续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并落实到乡镇政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主动抓、有关部门具体抓”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治理方案,明确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专项治理任务,把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青山挂白”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具体分工是,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联系漳州市、泉州市、龙岩市;省林业厅负责联系福州市、南平市、宁德市;省水利厅负责联系莆田市、三明市;环保局负责联系厦门市。省交通厅应负责监督、协调因国道、省道建设造成“青山挂白”的专项治理工作;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因高速公路建设造成“青山挂白”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加强技术研究,落实治理资金
“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难度大、时间紧的治理工程,省林业厅、水利厅、环保局要充分发挥部门作用,加强技术研究和技术指导,针对不同的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相应的生物措施或工程措施,切实提高治理水平,保证治理质量。
各设区市要依法全面取缔禁采区内无证开采、勘查等违法行为,对造成“青山挂白”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整治,恢复生态;对找不到原业主的废弃采矿点由各级政府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安排。省财政厅在2006年应进一步加大“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经费的预算。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要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挂钩联系市的“青山挂白”治理。省交通厅要督促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安排资金用于因国道、省道建设造成“青山挂白”的治理;省高速公路指挥部要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因高速公路建设造成“青山挂白”的治理工作。
四、加强管护,建立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要高度重视“青山挂白”治理后的管护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交通厅、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要在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管护责任制,巩固治理成果。对治理工作要建立经济责任制,实行治理经费与治理成果相挂钩,确保治理效果。省国土资源厅要研究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同时要加强对修建坟墓的管理,防止禁采区内出现新的“青山挂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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