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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 【发布单位】浙江省
  •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 【发布日期】2004-07-30
  • 【生效日期】2004-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留“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业务的审批”项目,实施机关为省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期限至20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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