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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通信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 【发布日期】2004-07-30
  • 【生效日期】2004-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通信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通信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通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买卖、仿造或者转借《进网许可证》、进网标志及有关批准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通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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