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禁毒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禁毒工作的通知
(1994年22月2日桂政发〔1994〕8号)
我区在解放前曾是受鸦片毒害严重的省份之一。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在我国有关社会机制尚未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在国际毒潮的侵袭和境外临国毒源地的渗透威胁下,加之过境贩毒犯罪活动的日益加剧,使我区部分县、市的一些地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逐年增多,吸毒人数迅速大量增加,利用毒品进行犯罪的问题十分严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一九九一年以来,在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称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缉毒处)的统一领导下,全区一些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市、县相继开展了禁毒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全区共破获毒品案件8704起,抓获毒品违法犯罪分子10247人,缴获各种毒品近2.5吨。全区共收治吸毒者4173人,已经戒断出所3952人。一九八五年以来,全区共铲除罂粟近900万株,重点地区罂粟的种植数量一九九三年开始大幅度下降。禁毒宣传工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区接受禁毒宣传教育人数在2500万人次左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禁毒工作的奋斗目标和我区的实际情况,今后一段时间,我区禁毒工作的任务是:杜绝毒源种植,坚决打击贩毒犯罪分子,加强禁吸戒毒工作,切实把毒品泛滥的势头控制住,在部分地区达到基本禁绝,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各级政府必须认真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禁毒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八十年代重新出现的毒品蔓延问题,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兴衰,涉及各民族和子孙后代祸福的大事。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现在不把贩毒、吸毒问题解决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涉及到中华民族兴亡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必须提高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全党要统一认识,要在高级干部中很好地统一认识”。各级政府领导要深刻认识毒品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进一步增强禁毒斗争的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把抓好禁毒工作、消除毒害作为自己的一种政治责任。对本地区的毒品犯罪问题要经常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采取断然措施,进行彻底解决。凡出现毒品泛滥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捂盖子。要把禁贩、禁种、禁吸的工作,变成硬性任务列入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达不到目标的不能晋级提拔。吸毒、贩毒、种毒泛滥的地方和单位,要依照职责追究各层领导的责任。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不断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卓有成效地把禁毒工作步步引向深入。
二、抓紧建立健全我区各级禁毒领导机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各级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称禁毒委员会)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禁毒办)是各级政府领导禁毒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凡应该成立而还没有成立禁毒领导机构的地方,要抓紧时间尽快成立。已经建立了禁毒领导机构但人事关系变动了的,要及时调整和充实。各级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原则上由同级政府主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政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公安、卫生、海关等部门的一位领导担任。成员由部队、公安、武警、宣传、卫生、教育、民政、司法、法制、财政、农业、林业、工商、外贸、民委等部门的领导组成。各级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本地区的禁毒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定期向各级政府及上一级禁毒领导机构报告工作。
根据国发《关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1993]第27号)和中政委《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会议纪要》([1993]第2号)文件精神,在机构改革中,各级禁毒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的公安缉毒科(队)既是公安缉毒的执法部门,又是各级政府抓禁毒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原先中央下达给我区的缉毒专项编制,还没有到位的,要抓紧落实人员,充分发挥禁毒办在具体实施本地区的缉毒、禁种铲毒、禁吸戒毒以及禁毒宣传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
三、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绝毒品祸害,必须有各个部门参与,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公安、卫生、医药、司法、民政、农业、林业、财政、宣传、教育、经贸、铁路、交通、民航、民族事务等部门,要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各种手段,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尤其是公安机关要通过公开设卡查缉堵截和秘密的侦察,严厉打击非法种植、走私、运输、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海关要在进出境口岸和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做好进出境毒品的查缉工作;卫生医药部门要积极做好对吸毒人员劫毒治疗和戒毒药品的管理、开发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吸毒人员戒毒出所后的推荐帮教工作,通过指导制订和执行村规民约以及居民公约,开展禁毒斗争;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指导、推动禁毒宣传工作,动员广大群众于毒品犯罪活动作斗争;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在校学生的禁毒教育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在普法教育中加强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对强制戒除不改的吸扎毒品人员的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在禁毒斗争中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把综合治理毒品问题落到实处。
四、严厉打击制贩毒品的犯罪活动。各地要把打击制贩毒品犯罪活动作为禁毒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纳入各个时期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部署。要贯彻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各种渠道发现、防范和打击毒品犯罪。要狠狠打击贩毒集团和团伙,增强进攻性和打击力度。对大案要案,领导要亲自动手,狠抓不放,组织力量积极开展查破。要重视加强毒品犯罪情报调研工作,建立一支辑毒的秘密队伍。各缉毒部门要加强缉毒情报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提高对毒品的控制和发现能力,各地要重视打击“零包”贩毒,遏制毒品消费市场蔓延的工作。
在严厉打击制贩毒品犯罪活动、严惩制贩毒品分子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紧密配合,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罪该捕办的坚决捕办,最该杀掉的坚决杀掉。必须依法没收毒犯所有财产,决不能让毒犯“人死财留”,从经济上捞到好处。
五、切实抓好禁种铲毒和禁吸戒毒工作。我区的禁种铲毒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尽管罂粟种植面积和数量已大幅度减少,但仍然存在死角和隐患,有的地方还可能会出现反复。各地要在现在成绩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各级禁种责任制,对于非法种植的罂粟,要抓住季节,组织好铲毒行动。铲毒要与打击相结合,彻底改变只铲不打、以罚代刑的现象。
各级政府要把戒毒工作当作禁毒治本的重要环节来抓。要办好政府设立的常年戒毒所和县、乡(镇)各级临时戒毒班,提倡有条件的国营医疗单位开办自愿戒毒病房。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常年戒毒所应列为国家事业单位,其所需经费从本级财政开支,所需编制由本级政府调剂解决。各地开办的自愿戒毒所,要具备相应的医疗条件,须经自治区禁毒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卫生部门(或由其授权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领导小组及同级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开办。严禁集体和个人私设戒毒病房,违反者,政府立即取缔。要加强对戒毒药物的管理,严禁各级戒毒单位或医疗部门、医药部门自行向社会销售戒毒药物,违者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公安部门要负起戒毒所(班)管理的责任,卫生部门要做好吸毒者的戒毒治疗工作。对戒毒出所者,要继续做好接荐教育和监督帮助工作,以巩固戒毒成果。对经强制戒毒后又复吸毒、注射毒品的人,各级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对其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对其实行强制戒除。
六、大力加强禁毒宣传工作。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是禁毒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之有效的禁毒宣传教育,把广大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禁毒宣传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要继续以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为重点,把毒品的危害,禁贩、禁种、禁吸等问题讲深讲透。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作通俗易懂的禁毒宣传材料,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进行深入浅出的形象宣传教育,尽可能使宣传收到好的效果。民族地区的禁毒宣传,要注意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培养少数民族宣传员。要充分发挥新闻单位在禁毒宣传中的作用。禁毒宣传要松弛有度,坚持内外有别,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原则;既要注意造成一定声势,又要考虑到有利于禁毒工作的开展和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注意把握好宣传的节奏和分寸;对比较敏感的问题,包括非法种植毒品和吸毒人数等统计数字,应由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掌握公布;公开报道缉毒案件时,不宜披露案件细节、罪犯具体作案的手段以及公安机关的侦察手段,以免发生不良的副作用。
七、保障禁毒经费的落实。各级政府在禁毒工作中要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以及自治区党委领导关于“禁毒经费要纳入计划”的指示精神,各地要根据财力情况把禁毒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保障各地禁毒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下拨的禁毒专款,一定应专款专用。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禁毒通字〔1991〕10号和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财政厅〔92〕财预字第19号《关于缉毒罚没列为禁毒专款的通知》的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真正把钱用在禁毒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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