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26号
- 【发布日期】2006-02-13
- 【生效日期】2006-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6]2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自2004年起,我省相继开展了9个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及当地政府的多方努力下,试点工作运转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效,为今后扩大试点范围打下一定基础。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2006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将扩大到40%的县(市、区),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健康的关心,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引导农民踊跃参加,中央决定加大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持力度,从2006年起,总筹资水平提高到50元。今年我省被纳入中央财政按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的省份。
为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并参照卫生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5〕319号)和卫生部、财政部等7个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精神,2006年,在继续探索、积累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选择扩大的试点县(市、区)的必备条件:一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主动提出申请;二是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积极性较高,农村基层组织比较健全;三是县(市、区)财政能够保证补助经费,并及时、足额到位;四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较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比较完善;五是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改革到位;六是医疗救助制度同步建立;七是保证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购置计算机等必要办公设备。
请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扩大试点标准,在原有试点的基础上,增加选定3个县(市、区)作为2006年的试点单位,于2月28日前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