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8]34号
- 【发布日期】2008-12-09
- 【生效日期】2008-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
(晋政发[2008]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战略部署,进一步做好全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反映全省科学发展进程和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工作业绩,在全省上下形成保障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体制机制,结合两年来的考评工作实践,经2008年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对《“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晋政发〔2007〕35号)进行修订、完善和提升。
一、修订完善的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各项战略部署和省人民政府对考核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在保持体系基本稳定的基础上,结合实践,进一步突出科学发展和政府工作导向性,使指标体系和考评方法更具有代表性和科学性。
(一)导向性原则。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突出反映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把工作重心引导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民生上来,引导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上来。
(二)统一性原则。坚持总体考核与专项工作相衔接,体现考核评价工作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三)科学性原则。进一步增强考核评价指标的代表性,实现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统一,完善评价方法和考核机制,促进考核评价体系更加科学、客观和全面地反映各市、县工作实际。
(四)稳定性原则。充分考虑考核评价工作的连续性与考评结果的衔接性,坚持在总体稳定基础上进行必要调整。
二、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根据修订原则,本次修订主要对市级及县级指标体系进行适当调整。为实现全省“十一五”规划目标监测评价的连续性和衔接性,省级指标体系保持不变。
(一)市级指标体系的修订完善
1.优化指标体系总体结构,进一步突出省委、省人民政府战略部署和工作重点
按照党的十七大的新要求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将市级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人民生活5个方面共44项指标,整合为结构优化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3个方面共39项指标。调整后的指标体系,在经济发展中突出发展方式转变特别是结构优化重点;在社会发展中突出民生改善和安全生产重点;在可持续发展中突出生态建设重点。进一步突出以上三个方面重点,强化导向,有利于促使地方各级政府真正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结构调整、民生改善、安全生产和生态建设上,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适当调整指标及权数,进一步增强科学性和导向性
(1)结构优化与经济发展方面。将原方案的经济增长类与科技进步类整合为结构优化与经济发展类。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横向可比性,取消原方案中与地区生产总值高度相关的“工业增加值”指标,增加反映服务业发展的指标“服务业增加值及人均水平”和“服务业投资及人均水平”,权数分别为2%和1%;增加“非煤产业销售收入及比重”、“销售收入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和“亿元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及比重”指标,权重均为0.5%。同时,“地区生产总值及人均水平”指标权数由10%下调为5%;“地区财政总收入及一般预算收入”由6%下调为5%;“固定资产投资及人均水平”、“外来直接投资(省外+境外)及人均水平”、“服务业投资及人均水平”的权重由5%上调为6%,其中“外来直接投资(省外+境外)及人均水平”由3%上调为4%;“每10万人专利申请数”由2%下调为1%;“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由1%上调为2%。
(2)民生改善与社会发展方面。将原方案的社会发展类与人民生活类整合为民生改善与社会发展类。取消原方案中的“每百人拥有电话(固定+移动)”、“每千人拥有计算机”和“人口预期寿命”指标。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达标率”和“公共图书馆馆藏藏量”合并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达标率”,权重由1%上调为1.5%;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规范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权数由4%下调为2%;增加反映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权数为0.5%。同时,“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由6%上调为7%;“城镇登记失业率”由2%下调为1%;“公路密度”由0.5%上调为1%。
(3)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方面。将原方案的资源环境类调整扩充为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类。取消“万元农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和“采区煤炭资源回采率”指标,增加反映各地工作完成情况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达标率”,权数为3%。增加反映循环经济的指标2个:“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权数均为1.5%;增加反映生态改善的指标“地下水位升降幅度”,权数为2%;将“实有林木面积率”规范为“林木绿化率”。同时,“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0.5%上调为1%;“城市污水处理率”由0.5%上调为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由2%下调为1.5%。
(二)县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修订完善意见
与市级指标体系一致,将县级指标体系由原来的5个方面共35项指标,整合为结构优化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3个方面共32项指标。
1.结构优化与经济发展方面。取消原方案中的“外贸进出口总额”、“外来直接投资”、“工业增加值”和“城镇单位每万人从业人员拥有专业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指标,增加反映结构调整成效的“工业新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指标,权数为3%,将“本级科技三项费用占当年本级财政决算支出的比例”规范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占地方财政支出比例”。同时,适当降低“地区生产总值及人均水平”指标权数,由10%下调为6.5%;“粮食总产量”由1%上调为2%;“固定资产投资及人均水平”由2%上调为3%;“一般预算收入及人均水平”由3%上调为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由0.5%上调为1%。
2.民生改善与社会发展方面。取消原方案中的“每千人拥有医生”和“每千人拥有病床”指标,增加反映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指标,权数为2%。同时,“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由4%下调为3%; “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下调为0.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由5.5%上调为6%;“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由4%上调为5%。
3.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方面。取消“万元农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指标,增加反映生态改善情况的“地下水位升降幅度”指标,权数为1%;将“实有林木面积率”规范为“林木绿化率”;增加“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指标,权数均为1%。同时,“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平均耗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平均耗水量”由3.5%上调为4%;“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万元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放量”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6%上调为7%。
三、对表彰奖励的修订完善意见
将原方案关于表彰奖励的否决条件修改为:各市、县(市、区)在安全发展、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任一个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表彰资格。安全发展方面,包括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社会安全、消防安全等。生产安全领域,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社会安全、消防安全等领域,发生重大事件的。节能降耗方面,未完成节能降耗年度目标的。环境保护方面,未完成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年度减排任务的或环境质量较上年显著下降的(以大气环境综合污染指数为依据)。以上三个方面分别由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省煤炭局、省公安厅、省经委、省环保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否决意见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并审定。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原工作方案规定的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象和方法、结果公布与表彰奖励、资料来源、保障措施和工作进度等保持不变。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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