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9〕76号
  • 【发布日期】2009-06-23
  • 【生效日期】2009-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9〕7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变更管理工作,完善产品开发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做好产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新《保险法》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各项产品管理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进一步完善条款表述,确保条款合法合规、公平合理;进一步推进条款通俗化、保单标准化工作,方便消费者准确理解产品条款。

(三)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新《保险法》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产品开发管理机制,完善核保、理赔等业务流程,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控力度。

(四)各保险公司应做好新《保险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对新《保险法》施行前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各保险公司应尽快完成产品变更、报备及产品上线等各项准备工作。10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销售的产品应符合新《保险法》有关规定。

二、关于产品变更及重新报备的有关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变更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变更后改变保险责任、产品类型或者定价方法的,视为开发新产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的有关规定,将该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二)各保险公司变更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变更后不改变保险责任、产品类型和定价方法的,应当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将该产品重新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人身保险产品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2、产品变更原因、变更前后内容对比说明;

3、保险条款;

4、基于产品变更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材料进行修改后形成的材料;

5、本公司总精算师声明书;

6、本公司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7、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对于变更并重新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产品,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应参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分别应当承担责任的要求和产品具体情况出具声明书。

(四)各保险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产品电子文档应为PDF格式。保险公司应将电子文档通过客户端程序打包成电子压缩文件,填写人身保险产品压缩包文件清单,并将电子压缩文件和人身保险产品压缩包文件清单通过光盘形式报送中国保监会。客户端程序下载地址为: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cpkhd.zip

附件:

1、人身保险产品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2、产品变更原因、变更前后内容对比说明;3、人身保险产品压缩包文件清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