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管一[2006]21号
- 【发布日期】2006-02-14
- 【生效日期】2006-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5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围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好转。据统计,2005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1928起、死亡2342人,与2004年同比分别下降14.2%和13.2%。
但是由于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基础较为薄弱,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目前非煤矿山仍然存在着布局不合理、集约化程度低、小矿数量过多、办矿标准低、采矿秩序乱、安全生产保障程度差、安全投入不足、欠账较多、安全技术培训滞后、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等问题,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全国人民的期望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此,2006年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切入点,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矿种,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监管职责,严格管理,严格执法,严格责任追究;在遏制重特大事故、探寻和实施治本之策、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推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严格办矿审批条件,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2005年底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6月底前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要按规定时限依法关闭;与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和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促进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有所好转;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非煤矿山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死亡人数下降3%的控制指标。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突出重点,继续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业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要求,根据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对那些矿业资源开发秩序长期混乱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坚决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河北邢台、山西岚县、河南栾川、湖北黄石、湖南郴州、云南兰坪、贵州黔西南等地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同时,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也要提出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重点矿种,予以挂牌公示,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各地要制定整治方案,落实责任,逐级加强挂牌督办和整治,使矿业秩序混乱状况有明显改善。
(二)促进矿产资源整合,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结合整顿和规范矿业资源开发秩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快非煤矿山企业的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和联合改造,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纳入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必须先关闭,吊销所有证照,停止电力、火工品等生产资料的供应后再进行整合。整合后的矿山必须按照新建矿山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通过资源整合,促进非煤矿山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非煤矿山的本质化安全。
(三)加强源头管理,坚决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条件,把住市场准入关。对未按时限提出申请、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各地要将此项工作作为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按时限要求完成关闭任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要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滑坡,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工作。
(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资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以第一责任人为中枢的安全责任体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所属厂矿和车间、班组、岗位,落实到人。指导督促企业健全、落实规章制度,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推动企业安全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认真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对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的项目,要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履行手续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五)加强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术人员短缺,是安全生产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要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新招工人必须先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具备了与该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后才能上岗。
(六)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展考核评级工作,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七)加强安全监管队伍自身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要依法建立健全能够独立履行《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责任的安全监管机构,保障所需要的装备和经费。要搞好重点督查、专项督查和定期督查,真正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已经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要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联合执法。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政资源的合力。对采矿秩序问题突出、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地区,要加大与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力度,强化联合执法,使采矿秩序、安全状况逐步好转。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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