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分级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建筑[2006] 104号
  • 【发布日期】2006-02-14
  • 【生效日期】2006-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分级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分级管理的通知

(建筑[2006] 104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中有关行政管理重心向区县下移的要求,经研究,市建委决定扩大区、县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范围,向区县进一步下放建筑市场管理权限。现将分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和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分工

(一)根据投资计划核定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项目由区、县建委负责管理;在此规模以上的项目由市建委负责管理。

(二)根据投资计划核定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由区、县建委负责管理;在此规模以上的项目由市建委负责管理。

(三)相关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建设项目由区、县建委负责管理;在此规模以上的项目由市建委负责管理。

(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由区、县投融资或区、县投资为主体的项目,其监督管理由区、县建委负责。

(五)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投融资占主体的项目、市审批立项(含备案)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投资、增款、贷款项目,其监督管理仍由市建委负责。

二、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的管理事项

(一)区县管理建设项目的下列行政管理事项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1.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3.施工许可证管理;

4.施工现场管理,具体包括:文明施工管理和施工队伍管理;

5.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质量监督,具体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7.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市场执法监察。

(二)二级以下(含二级)专业承包企业、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由市建委委托各区、县建委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上述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上述管理事项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事项仍执行现行管理方式。

三、做好行政管理分工后各项管理工作

(一)严格依法行政

市建委所属各有关管理部门和区、县建委要按照职责分工重新明确管理范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各区、县建委及其专业管理部门还应当遵守市建委依法制定的行政许可和其他审批、备案、监督管理的程序、标准、规则和办理流程,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基金及行政收费的标准,严禁向企业乱收费。

(二)落实市区两级项目监管责任

各区、县建委及其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确定的管理范围,落实对区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承担对区管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管理的责任。

市建委及其相关管理部门一方面要按照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对管理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监管,承担对市管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对各区县建委受理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管理、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对区、县建委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

各区县建委应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加强对所属区域内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切实担负起属地化管理职责。要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审批备案、日常监管等制度,加强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要建立市、区两级行政管理沟通渠道,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实现各行政管理数据的实时传输,及时沟通和反馈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四)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委托

在此规定颁布之前,市建委有关直属管理部门已将相关行政管理事项再行委托的,其委托管理关系应立即解除。对于市管建设项目,如需委托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的,市建委可通过委托方式,与各区、县建委或各专业管理部门明确对项目管理的责任。

此行政管理职责分工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