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办科教发〔2006〕27号
- 【发布日期】2006-02-17
- 【生效日期】2006-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有关部属、部管单位:
我部于2003年启动了“建立我国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研究”课题,并于2004年批准了北京市卫生局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试点。经过课题组的努力,目前该课题的理论研究阶段已经结题,并取得了初步成果。按照课题研究计划,将在前一阶段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扩大试点范围,加强实践研究,以积累经验,逐步推广,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专科医师培养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通过扩大试点,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专科医师培养及管理模式,完善专科医师培养标准和培训基地标准,规范医师的临床能力培养工作,提高临床医师的诊治水平和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探索专科医师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筹集和运行机制;探索专科医师培训过程中的人事管理等相关制度。
二、试点的专科范围和重点专科医师培训试点的范围包括18个普通专科和16个亚专科。试点期间,以普通专科(包括全科医学科)培养工作为重点。
三、培训基地申报工作的原则培训试点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供试点基地用)》及《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供试点基地用)》,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自愿提出申请,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承担其应履行的义务。培训基地以临床专科为单位申报,申报表必须经所在医院同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部属、部管单位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一家医院可以同时申报多个培训基地;也可由多个医院(不超过3家)联合申报某一专科培训基地。
四、培训基地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履行的义务培训基地应达到《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供试点基地用)》和《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供试点基地用)》所要求的条件。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为培养工作提供所需经费;为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能为住院医师提供住宿条件。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应与培训对象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培训结束后,学员主要服务于基层医疗机构和非培训基地单位,培训基地可根据需要留用少数学员。
五、培训基地工作的管理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由我部科教司负责组织和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中国医师协会承担。自愿申报的单位较多的省份,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牵头组织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审定,再报我部批准后实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卫生部科教司:解江林、刘爽,
电话:010-68792247,010-68792240;
传真:010-68792234;
电子邮件:xie1951@sina.com;
邮政编码:10004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中国医师协会:邢立颖、曹金铎,
电话:010-51759115,010-51759121;
传真:010-51759114;
电子邮件:c mdaxingl y@yahoo.com.cn;
邮政编码:100054;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菜园甲3号五层。
六、培训基地的评审管理经费2006年培训基地的评审、管理费用由课题研究经费支出。
七、时间安排2006年3月31日前,各医院对照标准自我评估,填报《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制订初步培训计划,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到中国医师协会(各专科培养标准细则,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培训基地申报表可由卫生部网和中国医师协会网下载);2006年4月,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审核;2006年5-6月,卫生部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考察和评估;2006年7-8月,卫生部确定试点基地,召开试点单位工作会议。
八、其他要求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条件的医院和医学院校积极参与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特别要做好全科医学培训基地的申报组织工作,协助审核有关申报内容,并签署意见。帮助培训基地和所在医院解决人事档案管理、工龄、晋级、社会保险、培训经费、医师注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设立专门经费项目,支持本地区的培训基地建设和专科医师培训工作。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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