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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长春2007年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委会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文号】国办函〔2006〕16号
  • 【发布日期】2006-02-22
  • 【生效日期】2006-0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长春2007年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委会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长春2007年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委会的复函

(国办函〔2006〕1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体育总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报批长春2007年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机构设置方案的请示》(吉政文〔2006〕1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长春2007年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及其组成。组委会主席由体育总局局长刘鹏担任,组委会执行主席由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长王珉担任。
二、组委会内设机构由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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