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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文号】商资函〔2005〕86号
  • 【发布日期】2006-02-28
  • 【生效日期】2006-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0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外汇局: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是我国转变政府管理模式、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2006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有关部门要把联合年检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布置,精心组织,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企业的参检率。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年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二、2006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时间。各地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各联合年检部门要在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切实做到一个窗口对外,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为企业提供便利。

三、全面推进网上年检。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加强领导,积极创造条件,有序组织实施。

四、2006年联合年检统一采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附后),请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正确填写。

五、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基层联合年检工作的指导,检查联合年检工作进度和《通知》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联合年检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保证本地区联合年检工作的有序进行。对违反规定,借联合年检之机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乱检查"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管理。联合年检中需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应作出具体规范;对于中介机构的违规操作及存在的其他问题,要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移送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行业管理措施。

七、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和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年检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网上年检工作的顺畅高效进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新版)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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