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办〔2008〕9号
- 【发布日期】2008-01-24
- 【生效日期】2008-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国家核安全局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国核安办〔2008〕9号)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苏州核安全中心,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北方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为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于2008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我局于2008年1月9~11日在上海召开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纪要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8年1月16日至18日,国家核安全局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来自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核二院安审中心和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名单见附件。
本次研讨会的议题是讨论《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单位资格条件》、《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核安全电气设备关键工艺清单》、《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监管基本要求》、《核安全电气设备许可证监管措施研究报告》和《核安全电气设备模拟件选取原则》等文件。与会人员对上述文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一致认为这些文件的编制工作为下一步核安全电气设备的监管工作奠定了基础,文件内容完整,覆盖了电气设备许可证审评的各个环节,对电气设备的审评具有指导意义,对电气设备活动的监督也具有参考意义。建议根据意见修改后尽快试行。主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针对《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单位资格条件》:
1)建议文本编写格式以及与机械设备通用的要求采用已通过核安全局组织专家讨论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单位资格条件”中的相应条款。
2)建议设计技术人员的数量统一按设计、校核、审核、审定(或批准)四档来分类要求。
3)建议在“E类资质要求”中补充关于技术人员专业涵盖范围和目标设备设计关键技术的描述。
4)建议在界定关键技术时应明确区分电厂系统设计和设备设计范畴,避免混淆。
(二)针对《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
1)建议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对关于ISO9001持证要求的条款进行适当修改。
2)附件二“核安全电气设备质量鉴定要素”是对申请单位的已有鉴定能力或开展模拟件鉴定能力的要求,建议文件定位在核安全电气设备许可证申请单位质量鉴定审查要素的描述,拟编入 “技术见解文件”中。
3)建议在附件三“制造能力要求”的“关键技术岗位要求” 中增加关于电气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具体为“对于涉及电子线路焊接工艺的目标产品,其相关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资质;如果目标产品涉及机械结构完整性要求,则相关技术和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所要求的焊接或无损检验人员资质”。
4)建议对附件三“制造能力要求”中的“试验和检测设备”作进一步细化,可采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中的相应描述。
5)建议将附件三“制造能力要求”中的“规范标准”描述改为“核安全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6)建议将附件三“制造能力要求”中的“关键技术”改为关键工艺,展开表应罗列关键工艺而非关键技术,其中原则是,关键技术重点针对设备设计环节,关键工艺则侧重设备制造环节对关键技术的落实和其他重要加工工艺。目前的关键工艺清单为暂行方案,有待下步工作开展期间进一步完善和修正。
7)建议在“制造能力要求”中增加关于申请单位规模的要求。
(三)针对《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监管基本要求》和《核安全电气设备许可证监管措施研究报告》:
建议将“核安全重要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许可证监管基本要求”和“核安全重要电气设备许可证监管措施研究报告” 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转化为支持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审查的技术见解文件,其目标定位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审查大纲。在该文件中应明确关于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审查的要点,关于安装单位的审查要点由核二院安审中心编写。
(四)针对《核安全电气设备模拟件选取原则》:
建议将《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的附件一“核安全电气设备模拟件试制推荐方法”与苏州核安全中心编制的“核安全电气设备模拟件选取原则”合并成一个文件,并建议不具体列出模拟件鉴定所需遵循的标准,替代以“经核安全局认可的标准”这一概括性描述。上述合成后的文件最终纳入“民用核安全设备模拟件实施细则”,相关工作由苏州核安全中心负责。
国家核安全局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1)各电气设备监管活动的支持单位应积极做好准备,具体落实开展工作所需的组织保障、人力落实和机制完善,以保证监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各主审单位应在审评过程中注意总结和积累,充分借鉴国家核安全局多年来在核承压设备监管方面积累的经验,并在现有文件的基础上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核安全电气设备审查体系。
3)北方监督站应做好现阶段核安全电气设备的监督工作,保证核安全电气设备活动处于受控状态,并抓紧落实监督活动所需大纲及相关程序文件的编写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