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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确定福州市为第五届全国特奥会举办城市的函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函〔2008〕65 号
  • 【发布日期】2008-05-13
  • 【生效日期】2008-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确定福州市为第五届全国特奥会举办城市的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确定福州市为第五届全国特奥会举办城市的函

(闽政办函〔2008〕65 号)




省残联、省体育局:

你们《关于确定第五届全国特奥会举办城市的请示》(闽残联宣文〔2008〕49号)悉。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确定福州市为第五届全国特奥会举办城市。请你们认真做好运动会的总体策划、赛事安排、场馆建设、资金筹措等各项筹备工作,努力办好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促进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两个先行区”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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