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贸函[2006]18号
- 【发布日期】2006-02-28
- 【生效日期】2006-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商务部境外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招展工作的函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商务部境外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招展工作的函
(商贸函[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
为加强与相关国家双边经贸交流与合作,支持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006年,我部拟在亚洲、非洲、欧洲、北美洲和拉美地区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为做好展览会的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宣传。
近年来,我部每年在境外举办各种经济技术展览会,以整体形象展示了我国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服装纺织等传统优势产品以及工程技术,集中推介我日益发展的品牌企业和优质产品。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在参展企业和参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展览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认知度,推进了我与相关国家经贸关系的发展,有力配合了我国出口名牌建设工作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作为商务工作的重要举措,2006年,我部将继续以商务部名义在境外举办经贸展览会(洽谈会),请各单位继续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向企业进行宣传,支持企业开拓欧洲、北美洲、中美洲和亚洲有关国家和地区市场。
二、统筹协调,精心组织。
我部将继续以单独办展的方式或参加当地现有展览会(即展中展或中国馆形式)的方式,组织相关产品或企业到选定的国家和地区办展,并在摊位费、展品运费、整体布展费及广告宣传费等方面给予资金资助。展览会由我部主办,相关展览机构承办(展览项目具体见附表)。请各单位根据本地区境外展览计划,结合我部年度境外展览项目,统筹协调,精心组织优势产品和优秀企业参展,推动企业深度开拓国际市场,做好各展览会(洽谈会)的招展工作。
考虑到展品运输和参展人员签证申请等方面时间的要求,请各单位将推荐参展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提前三个月报我部(项目主管司),并抄送项目承办单位。
附件:2006年商务部境外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项目一览表
商务部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