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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14号
  • 【发布日期】2006-03-02
  • 【生效日期】2006-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06〕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些年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少数地方、少数部门依然存在直接给领导同志个人报文、请示多头报送、以“签报”或“白头文件”形式报文、上行文签发人不符合要求、行文时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充分协调等不规范现象。近日,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某部门以“签报”形式多头向领导个人报文现象提出严厉批评。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报文程序。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主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外,一律交办公厅文电处接收处理;主送省政府的公文不抄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严格按规定选用文种和公文形式。凡向省政府请求指示、批准事项的,一律使用请示文种,一文一事,不得同时主送其他机关或个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得用“白头文件”形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三、严格执行签发人的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签发人应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

四、加强公文审核。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公文审核制度,有条件的机关应设专人从事文稿审核工作,凡本单位制发的公文都要经文秘部门统一审核。

五、加强和规范办文过程中的协调。省政府部门在拟制公文或办理省政府办公厅转办件时,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据实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省政府协调或裁定。

六、实行严格的退文和通报制度。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协调、多头报送、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格式不规范等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报文,省政府办公厅将继续实行退文,并每半年通报一次。因行文不当致使公文未能及时办理而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行文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以上规定,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各级领导同志要带头执行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从事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要通过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和行政效能的提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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