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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公告第1235号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235号
  • 【发布日期】2009-07-15
  • 【生效日期】2009-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公告第1235号

农业部公告第1235号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的规定,经审查,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大生物安全三级(BSL-3)实验室具备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并核发《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条和农业部公告第1146号的规定,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大生物安全三级(BSL-3)实验室不得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实验,需要从事其他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农业部或者广东省畜牧兽医局批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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