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地区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基厅[2006]2号
  • 【发布日期】2006-03-03
  • 【生效日期】2006-03-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地区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地区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06]2号)




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安徽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教委):

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教基[2003]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5]19号)精神,现将《2006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06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是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应严格在《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不得选用《目录》以外的教材,更不得选用境外教材。

教材的选用工作要坚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以地(市)为单位进行;在少数民族和人口较少的省份,如不具备以地市为单位选用条件的,报我部备案后,可以省(自治区)为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县(区)和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也可自主选用。

二、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要通过民主程序产生,进行公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结果应予以公示,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区承担着验证课程标准和实验教材的任务,应尽可能使每种教材都有一定的实验范围,每个学科的教材在一个省内至少要选用两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使用量不得超过该科教材在本地使用量的60%。

四、必修课程应选用同一种版本的教材。选修课程可以选用适宜本地教学实际的不同版本教材。

五、教材选用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教材选用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地(市)教材选用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要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教材选用工作中的问题。

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教材选用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用书的管理工作,依据当地经济和教育发展的实际,从教材价格、质量、适用性等多方面统筹考虑,做好2006年秋季和2007年春季教材选用和征订工作。

请于2006年8月底前将教材选用总结情况和所辖地(市)选择教材的种类、数量等材料报送我部基础教育司。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教材选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六年三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