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16号
- 【发布日期】2006-03-07
- 【生效日期】2006-03-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6〕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受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影响,当前我省家禽业发展受到较大冲击,特别是规模家禽生产企业损失较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促进我省家禽业稳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有关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疫区家禽扑杀和家禽免疫实行财政补贴。对疫区强制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原则上每只补助10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承担7元,县和市财政承担3元。对应免疫家禽逐步实施全面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按中央财政50%、省财政20%、市县财政30%比例承担。应该发放的补偿补助资金,要尽快足额发放到位。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营企业在禽流感疫情发生期间应对疫情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应及时给予支持;对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视企业实际困难可以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已经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可以免收贷款罚息。
三、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2005年遭受禽流感疫情影响且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家禽良种企业,每存栏1套祖代种禽或原种种禽补贴20元,每存栏1套父母代种禽补贴2元。扶持资金实行分级负担,持有省级许可证的省级祖代种禽场和地方家禽品种原种场的扶持资金由省财政补助;持有市、县级许可证的祖代种禽场的扶持资金,按省财政50%、市县财政50%承担;父母代种禽场的扶持资金,由市县财政负责落实。
四、落实减免、退税等政策。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的经营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全省范围内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其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度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明电〔2005〕25号)规定,免收家禽企业、养殖农户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级电力、水务部门要优先保证重点禽场、种禽场、禽类加工经营企业的生产用电、用水,并按农业最低价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减免上述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征的符合四、五款减免税费条件的各种税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予以补退。
六、加快家禽业饲养方式转变。从2006年开始,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畜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的示范和推广。制订家禽养殖技术标准,编制成册免费发放到基层,确保家禽养殖场(户)人手一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养殖人员科学养殖技能,促进向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不得刁难封堵,确保货畅其流。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管理,搞好检疫和消毒。要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开展家禽从饲养到餐桌的放心消费宣传,正确引导消费。要加强产销服务,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向外推介家禽龙头企业,促进产销衔接。
八、切实加强督查工作。由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扶持家禽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措施有力、政策落实到位的予以表扬;对扶持政策没有落实、影响家禽业发展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