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6〕11号
- 【发布日期】2006-03-21
- 【生效日期】2006-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枯水期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枯水期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6〕11号)
淮河流域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2月份以来,淮河流域降雨量比常年明显偏少,水质出现了Ⅴ类和劣Ⅴ类,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注。为切实做好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当前,各市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改善水质为目标,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确保沿淮城市群众饮水安全,坚决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二、加强水质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枯水期水质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动态。各地对国控、省控、市控断面、城市入河排污口和城镇供水水源地,要2天监测1次;重点污染源每周监测1次;遇上游开闸泄流时,对下泄的污染水体要进行追踪监测,每天监测不少于1次。各地监测情况要及时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严格实行限排。各市政府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枯水期污水限排方案,并分解落实到相关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控,确保限排措施落实到位。各市执行限排的具体情况,于每周四前报省环保局。
四、依法加强监管。各级环保部门对重点排污企业要加强明查暗访,发现企业超标排污,一律停产整治;对关停、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以及2005年底前已按国家规定关停的146家企业和生产线,要实行跟踪监管,坚决防止死灰复燃;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督促其达标排放,并按照现有管网配套能力满负荷运行。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并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舆论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并认真调查处理,典型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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