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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5年第二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
  • 【发布文号】国粮检[2005]107号
  • 【发布日期】2005-07-25
  • 【生效日期】2005-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粮食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5年第二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5年第二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05]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江苏、安徽、广东、福建、江西、湖北6省不发):

为落实温家宝总理2005年3月16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5年粮食总量平衡意见的请示》上关于粮食总量平衡工作要“落实各项措施,关键在明察秋毫,把握时机,调控有度”的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的通知》(国发[2002]3号)中关于“要进一步完善清查机制,保证清仓查库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的要求,继2005年上半年对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和广东等6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库存情况进行检查之后,我局将于下半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织开展2005年第二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库存情况、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检查,以及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现场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时间及方式

第二批检查工作的对象是:除2005年第一批已开展粮食库存情况检查的江苏等6省外的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查时点确定在2005年8月31日,9月15日之前由有关省(区、市)粮食局、中储粮分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会同省内有关部门在本辖区(系统)内进行全面自查和统计检查。9月16~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共同组成联合工作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抽查粮食的性质包括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粮。具体库点随机确定。工作组到达有关省(区、市)后,当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粮食、工商部门以及农发行分行及中储粮分公司派相关人员协助抽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数量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粮的库存数量是否帐实相符。具体检查内容:一是库存粮食实物的数量、品种、等级是否与保管帐相符;二是粮食统计帐和保管帐是否相符,帐务处理是否准确、及时,是否存在虚库短粮问题,农发行信贷管理台帐月报反映的库存数量与企业帐实是否相符;三是购销企业对承储的各项储备粮、商品周转粮是否按规定进行分帐管理,分仓储存,统计上是否存在重复或遗漏等问题。对粮食库存帐实之间的差数,要详细说明原因。

(二)粮食库存质量情况。包括库存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及商品周转粮的质量(重点检查质量指标合格率和宜存率)、卫生和收获年限情况,企业执行粮食入库、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情况。

(三)储备粮轮换情况。主要是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对超过轮空期尚未轮入的粮食,要详细说明原因。

(四)安全储粮情况。了解库存粮食的储藏状态及管理水平。

(五)对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是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了粮食经营台帐,台帐的填写是否真实、规范;是否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了统计报表;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是否设置了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六)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情况。核查已取得代储资格企业的申报材料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企业的各项条件是否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

以上内容中,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情况由中央联合工作组在各省(区、市)粮食局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中央储备粮轮换情况由中央联合工作组在中储粮分公司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今年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发布后的第一次库存检查,也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行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时整改,有关检查情况要在报告中如实反映。各地自查结果及联合工作组抽查结果请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汇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查结果按统计惯例,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查结果一并汇总后,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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