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64号
- 【发布日期】2004-08-04
- 【生效日期】2004-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 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
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年金工作关系到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二○○四年八月四日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银监局 省证监局 省保监局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切实推动企业年金工作顺利开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吸纳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为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协调配合,鼓励和支持具备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其中,对企业缴费在上年度工资总额十二分之一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在税前扣除;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各地要对辖区内企业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企业年金发展规划,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三、推进企业年金基金规范运营
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名单由国家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公布。各地要严格执行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做好企业年金委托工作,规范运作行为,依法实施监管。各地在国家未公布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名单之前,要对本地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摸清底数,加强管理。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要逐步过渡,条件成熟时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运营。
在规范企业年金管理运营中,各地要加强基金管理,保证信息资料的完整,严禁挤占挪用、突击分配基金或提取管理费,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维护企业和职工的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工作顺利开展
建立企业年金,必须遵循政府宏观指导和企业自主相结合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要对本地区用人单位执行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情况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基础数据报告制度和非现场管理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企业年金行为。
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依据两个《办法》的规定,自主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除中央驻晋所属大型企业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外,其它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市、县所属企业及其他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对企业的年金方案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将情况通知企业。本贯彻意见下发前,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也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并于8月底前按上述权限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五、本贯彻意见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1998年1月13日由原山西省劳动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劳险字〔199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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