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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
  • 【发布日期】2006-03-22
  • 【生效日期】2006-03-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

关于发布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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