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发布文号】发改办经贸[2006]584号
- 【发布日期】2006-03-23
- 【生效日期】2006-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报送2006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报送2006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06]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
2006年我委将继续安排一部分国债拨款资金,对全国部分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给予补助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条件
项目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7号)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要优先选择交易规模大、辐射范围广、管理水平高、有较好发展前景且建设资金落实的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上报。
二、上报材料
上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其中:
(一)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市场基本情况,包括占地规模、交易规模、现有设施、市场经营管理模式等;(2)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在建项目形象进度、申请理由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3)市场信息系统现状、主要建设内容(模块)及建设投资,具体内容可参见我委印发的《招标文件范本》(修订版)第七章“技术及其它要求”的相关内容,并需附标有具体尺寸的市场平面图;(4)市场检验检测系统现状,请参考我委公布的2003年国债项目检验检测系统主要设备统一招标结果,提出项目检验检测系统建设方案及投资。
(二)有关附件内容包括:(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由地方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文件;(2)市场交易规模证明;(3)现市场土地证;(4)拟新建设施需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新征土地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5)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6)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申报数量
每省(区、市)限报2个项目,计划单列市限报1个项目。每个地(市)级城市辖区内原则上我委只扶持1个项目。
四、时间要求
请于5月10日前将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上报我委,逾期不再受理(所附表格电子版请发至dingjw@ndrc.gov.cn)。各省(区、市)要严格控制项目申报数量,多报无效。我委将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确定扶持的项目,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下达投资计划。
附表:2006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汇总表、基本情况调查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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