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09〕844号
  • 【发布日期】2009-08-28
  • 【生效日期】2009-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批复

(保监国际〔2009〕844号)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中美大都会人寿〔2009〕164号)收悉。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9.01(b)款修订为:

合资公司应设若干名副总经理。只要甲方拥有合资公司至少百分之三十(30%)的股权,或中国适用法律有规定时,甲方应有权提名一(1)名副总经理和其继任人,并将其姓名和资历递交董事会批准。除非该被提名人士不符合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否则乙方委派的董事应当投票赞成甲方的被提名人士。只要乙方拥有合资公司至少百分之三十(30%)的股权,或中国适用法律有规定时,乙方应有权提名一(1)名副总经理和其继任人,并将其姓名和资历递交董事会批准。除非该被提名人士不符合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否则甲方委派的董事应当投票赞成乙方的被提名人士。由乙方提名的副总经理(和其继任人)应担任合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可任命其他副总经理负责业务开发和总经理指定的其他职责。该等其他副总经理和其继任人由总经理提名,且其姓名和资历应递交董事会批准。除非该等被提名人士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否则双方各自委派的董事应投票赞成对该等被提名人士的任命。总经理可以在下述情况下决定撤换副总经理:(i)副总经理未能妥当地履行其职责;和/或(ii)副总经理扰乱或严重干涉合资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或(iii)副总经理违反本章程或合资合同的任何规定,或违反适用法律。总经理应将其撤换该副总经理的决定以及其原因提交董事会,并且双方应有义务促使其各自委派的董事表决赞成该副总经理的免职。有关副总经理的原提名方或原提名人应提名一继任人接任该副总经理的职务,且除非该被提名人士不符合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否则合资公司的全体董事应表决赞成由该被提名人士取代该副总经理的职务。

二、增加第9.02条和第9.03条:

9.02 财务负责人

(a)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为:

(i)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ii)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iii)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iv)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v)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vi)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b)财务负责人的权利为:

(i)合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2)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3)合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ii)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合资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iii)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

9.03 总精算师

总精算师的职责为:

(i)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

(ii)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

(iii)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

(iv)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

(v)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

(vi)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

(vii)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

(ix)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x)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

(xi)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合资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xii)中国保监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第11.01(a)款修订为:

财务负责人负责合资公司的财务管理。

四、第11.01(b)款修订为:

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合资公司的会计制度和程序。一经总经理批准,会计制度和程序应报合资公司主管政府部门和当地有关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经总经理批准的会计制度和程序应尽可能与乙方的会计规定一致。

五、第11.03(b)款修订为:

会计年度的首三(3)个月内,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指导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经审计的年度账目、一份财务报表以及利润分配、利润留存以及弥补合资公司亏损的建议,并将该报告提交总经理审阅。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