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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卫办农卫发〔2006〕51号
  • 【发布日期】2006-03-23
  • 【生效日期】2006-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2005年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精神,2006年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经商财政、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评价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以来的总体实施效果,总结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设计提供依据。同时,通过评估推动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二、评估范围

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3年启动的第一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辽宁省、西藏自治区不参与本次评估。
三、评估内容与方法

本次评估主要通过机构调查、入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定量和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作、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医疗服务利用以及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结合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得出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总体效果。
四、组织实施

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为评估的领导方和委托方。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和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组成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研究中心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总体调查资料的收集与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和调查问卷填写的组织协调及统一上报。
五、调查范围和时间安排


(一)机构调查。调查范围包括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3年启动的第一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所有第一批试点县(市、区)均要填写县级机构定量调查表,包括评估方案附件III中表1-1、表1-2、表2、表3和表5。填写县级机构调查标的试点县名单见附件I。部分第一批试点县(市、区)还需填写乡镇级机构定量调查表,包括评估方案附件III中表4-1和表4-2。填写乡镇级机构调查表的样本县名单见评估方案附件II。所有调查表格于4月20日前报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研究中心。
(二)入户调查。在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于2005年对17个省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入户调查数据的基础上,评估工作组将进行补充入户调查。补充入户调查范围见评估方案附件II所确定的试点县(市、区)。调查时间和工作安排由评估工作组与入户调查所在省商定,原则上应在4月30日前完成。
(三)典型调查。评估工作组将分专题选择部分试点县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试点县(市、区)的确定见附件II,调查时间和工作安排由各专题小组与所在省商定,原则上应在4月30日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本次评估工作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以来的第一次系统评估,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负责本地区调查问卷填写的组织协调与质量控制,并按照评估方案的填报要求和时间统一汇总上报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研究中心。补充入户调查和典型调查所在省份应协调相关县(市)配合评估工作组做好入户调查工作。本次评估的机构调查表格可登陆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研究中心网站www.cc ms.org.cn下载。本次评估不针对具体的省份和试点县进行评价,只对全国面上的情况进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全国试点评估方案,制定本地的评估方案,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开展本省(区、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评估工作。自评工作结束后,形成自评估报告,于2006年11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单位: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研究中心
联系人:程斌 付晓光
通讯地址:北京市学院路38号北大医学部218信箱邮编:100083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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