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6〕17号
- 【发布日期】2006-03-24
- 【生效日期】2006-03-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粤府办〔2006〕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地级以上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地经省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2006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对8-10个地级以上市进行一次考核,在每个五年规划期内对每个地级以上市至少考核两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检查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各地级以上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每年进行抽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的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进行,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灾毁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参照依据。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各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范,各地要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要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会同省农业厅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省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抽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省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适当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由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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