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松北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3〕41号
  • 【发布日期】2003-07-24
  • 【生效日期】2003-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松北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松北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哈政综〔2003〕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松北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松北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松北新区土地管理工作,整顿松北新区土地市场秩序,增加松北新区建设用地存量,促进松北新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松北新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松北新区闲置土地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对松北新区闲置2年以上的各类建设用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对经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松北分局提交相应的用地资料。

三、对市国土资源部门闲置土地收回决定下达之日起7日内主动办理收回手续的,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工作,并有转让意向的,可视具体情况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对在规定时限内拒不履行收回手续的,将闲置土地予以无偿收回。对找不到土地使用权人的,予以登报通知,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不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的,将按无主地处理,无偿收回。

四、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积极履行建设审批手续但尚未获准建设的,如有完备的审批机关证明材料,并能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的,可在用地单位交纳土地闲置费和开发建设保证金(为土地出让金的20%)后,给予重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土地已增值的,需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对未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保证金不予退回。

五、对情节严重、在当地造成较坏影响的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将依法予以惩处。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