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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
  • 【发布文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
  • 【发布日期】2004-08-07
  • 【生效日期】2004-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




《西藏自治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已经2004 年7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 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2004年8月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城市消防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消防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专项规划篇章和单独编制的消防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所编制的规划。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装备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在经批准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规划的指导下实施。

第四条 编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要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编制本市、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城的城市消防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所辖镇的城市消防规划。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机构等有关行政部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通信、电力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城市消防规划。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篇章。

设市、区的城市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城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单独编制城市消防专业规划。

已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但尚未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篇章的,应当补充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篇章。

第七条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的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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