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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体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的意见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11-25
  • 【生效日期】1999-1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体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体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的意见

(1999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近年来,本市群众健身气功活动发展较快,已成为群众健身的一种形式。但在气功活动中也出现了借气功之名宣扬愚昧迷信、进行非法聚集、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值得注意的问题。为维护首都良好的社会秩序,加强对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组织和一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面上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二、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循科学、文明、健康的原则,不得宣扬愚昧迷信,不得神化功法创编人,不得损害练功者的身心健康。

三、成立健身俱乐部组织必须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向市社团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组织名义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已经批准登记的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为独立法人组织,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到,不得搞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

四、不得按气功功法门类成立社会团体。气功功法门类不得成立或变相成立上下隶属关系的组织,不得实行垂直或变相垂直领导。

五、健身气功活动应坚持小型、分散、就地、自愿的原则,不得开展跨地区健身气功活动和借气功之名进行"会功"。"弘法"、"带功报告"、"贯顶"或其他类似活动。

六、禁止在党政军机关、新闻机构、外国代表机构、国宾下榻处、机场、车站等重要场所以及重要广场、街道进行健身气功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和中小学生中开展健身气功活动。

七、出版、经营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版、经营或者散发宣扬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不得制作、经营、散发标明具有气功功法效力的物品。

八、禁止在本市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宣扬功法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条幅、图像、徽记及其他标识。

九、坚决取缔非法气功组织。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气功社会团体,要依法处理、处罚直至于以撤销登记。对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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