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3〕1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积极探索,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审批项目仍然较多、审批行为不够规范、项目取消和调整后衔接工作还比较薄弱等问题还需要改进。为认真贯彻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第三次会议精神,解决我省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制定本意见。
一、严肃认真地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取消工作
省本级在前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基础上,要继续做好与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对接工作;加大省本级设定审批项目的清理、取消工作力度。为巩固审改成果,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行全面汇总,并以政府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审批项目将被视为取消,一律不得再行审批。
同时,对年检项目,特别是要对收费性年检项目进行重点清理。对那些没有设定依据、部门内部设定或同一事项多部门年检的项目全部予以取消或合并;对依据充分、收费规范的年检项目,要以政务公开的形式,把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及收费标准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市(地)、省直各厅(局)要进一步加大审批项目的清理、取消工作力度,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加强对保留审批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对保留审批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项目要公开、程序要规范、环节要简化,效能要提高,监督要加强。
省直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厅(局)要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集中统一、公开透明、简约高效、便于监督”是对窗口建设的规范性要求。“集中统一”就是要采取单独设立、依托主办处室或综合处室设立等方式,把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在一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公开透明”就是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外,要全面公开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申请审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审批责任人以及审批监督办法等事项,要使审批当事人一目了然,杜绝“暗箱操作”。“简约高效”是指审批程序要减少环节,规范高效,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便于监督”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从形式上要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从方式上要有实体性监督和程序性监督,从内容上要有廉洁监督和效能监督,它是对上述统一性、公开性、效能性要求的有力保证。总之,要在制度上初步建立起“审批公开透明、服务成龙配套、办事廉洁高效、监督得力有效”的行政审批制度。有条件的厅(局)要逐步实行电子政务,建立行政审批网络化管理系统。
加强各市(地)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的规范化建设。一方面,要按照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第三次会议的有关精神,尽快对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的机构、职能、编制等问题予以明确,以保证政务大厅健康有序运行。另一方面,要按照上述“集中统一、公开透明、简约高效、便于监督”的规范性要求,加强对进驻中心审批单位的管理,不断扩大厅内审批数量,提高即时办结率,规范审批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服务、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
各市(地)及省直各厅(局)要结合自身实际,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创新,在政务大厅和审批窗口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度、公示制度、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建立和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严密的监督机制。
三、切实做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关于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取消项目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善于运用市场机制,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事后备案和日常监管制度,采取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办法,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做好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要注重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领导,健全制度,采取得力措施,扎实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已于近期作了调整,各市(地)及省直各厅(局)要结合各自人事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切实加强领导。
领导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明确职责,恪尽职守,不断把这项工作推向深入。省法制办、省编办、省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分别负责审改工作中涉及有关法规、规章的审核、修改,相关厅局“三定”方案的修订和调整、市(地)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的机构、编制、职能的审定工作以及相关政策、技术咨询和专家论证工作。省监委负责省审改办的日常工作并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其他各成员单位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要严格履行职责,要在削减审批项目、转变政府职能、设立政务窗口、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市(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也要注重发挥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抓好落实,形成整体合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社会氛围。为强化行政一把手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意识,2003年,省审改办在《监督时报》和《正气》杂志开设了“行政一把手谈审改工作”专栏;并与省纪委、监委联合在有关新闻媒体开办“优化发展环境”专题节目和政务公开专栏。各市(地)和职能部门也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宣传工作,营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地)及省直各厅(局)要严格履行审批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相关责任追究的办法和措施,强化对审批职责和审批程序的有效监督。对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由于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省审改办将对各厅(局)和市(地)的审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看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还存在违规审批现象;二是取消审批后后续监管措施是否落实,属于下放的审批项目是否下放到位,取消审批后仍需管理的项目是否存在管理空档,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三是对保留审批项目是否做到了规范化运行,市(地)一级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是否落实,职能是否到位,运转是否正常,省直厅(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是否建立,项目是否公开,程序是否简化,效率是否提高,监督是否有效;四是规范审批运行的审批责任制、项目公示制以及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同时,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务公开、效能监察、行风评议等项工作有机结合,形成整体推进的合力。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反腐败源头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搞好任务分解,加强监督检查。要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勇于创新,注重实效,推动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向纵深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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