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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市内四区在办丧事过程中抛撒纸钱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11-11
  • 【生效日期】1996-1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市内四区在办丧事过程中抛撒纸钱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市内四区在办丧事过程中抛撒纸钱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大政发〔1996〕101号)

为加强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破除封建迷信,净化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禁止在办丧事过程中抛撒纸钱,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
对违反本规定抛撒纸钱的,公安警察、城建监察人员要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公安交通警察可吊扣该车司机驾驶执照3个月;属于营运车辆,由发证机关吊扣有关营运证件3个月。民政部门对抛撒纸钱的丧户,处以500元罚款,单位主办和参加办丧事的,还要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予以纪律处分。市民政局设立举报电话:263508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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