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6〕128号
- 【发布日期】2006-04-04
- 【生效日期】2006-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2005年国家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关于2005年国家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卫监督发〔2006〕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放射卫生的监督执法力度,根据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安排,我部组织开展了2005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计划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了培训。除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因条件所限没有开展工作,海南省和新疆自治区完成部分工作外,其余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时上报了总结。
二、检查结果
共检查《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辐照加工、γ探伤、放射治疗、核医学、核设施)1487项,检查放射工作单位(辐照加工、γ探伤、放射诊疗机构等)30990家。
1、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所检查1487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1096项,审查率为73.7%;竣工后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1077项,审查率为72.4%。
2、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卫生防护工作情况:所检查30990家放射工作单位中,应完成质量控制或放射防护检测的辐射装置41675套,已经完成31718套,检测率为76.1%;放射工作现场操作人员总数为92073名,佩戴个人剂量计的64939名,佩戴率为70.5%;应为进入放射工作控制区及应急状态下的放射工作人员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手持剂量仪的单位数为2263家,实际配备单位数1210家,配备率为53.5%。2004年已经完成职业健康检查的放射工作人员68353名,受检率为80.0%;其中,辐照加工单位、γ工业探伤分别为93.8%、87.1%,放射诊断、放射治疗、核医学分别为79.6%、78.7%、81.5%。完成放射卫生防护培训的放射工作人员60478名,培训率为74.0%;其中,辐照加工、γ工业探伤分别为81.0%、68.1%,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诊断、放射治疗和核医学分别为75.0%,、66.9%、66.5%。
3、放射卫生监督检查违法及查处情况:共查处2101家违法单位,占所检查30990家的6.8%。其中,限期整改1094家,警告586家,罚款379家(罚款金额153.0669万元。其中江苏省处罚62家,罚款金额32.02万元;湖北省处罚47家,罚款金额19.58万元;湖南省处罚39家,罚款金额17.99万元),责令停业49家。
三、结果分析
(一)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力度有很大提高。重点检查了30990家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查处了2101家违法单位。检查单位数和处罚单位数分别是2004年的1.6倍、1.5倍,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力度有很大提高。
(二)建设项目放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起步较好。2005年各地集中检查了自《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新建、改建、扩建的1487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辐照加工、γ探伤、放射治疗、核医学、核设施)的预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关卫生审查情况。其中1096个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占73.7%;1077个建设项目竣工后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占72.4%,总体完成情况较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同时加大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放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个人剂量监测率及放射防护培训率仍较低。放射作为特殊的职业危害因素,个人剂量监测是评价放射性职业危害程度的主要手段,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基本资料。《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此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目前一方面是个人剂量监测率仍然较低,另一方面是没有按照《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所提出的标准进行监测。各地应加大对个人剂量监测的监督检查,同时要规范个人剂量监测的技术程序。另外,要加大对未配置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手持剂量仪放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提高设备配置率。对放射工作单位主管领导、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培训是预防放射职业危害的重要手段,各地卫生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加大对相关培训工作的检查力度,切实提高培训率和培训质量。
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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