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9〕35号
- 【发布日期】2009-07-17
- 【生效日期】2009-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9〕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市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环境,现就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一)建立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加强全市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第一召集人,市建设交通委分管副主任为召集人,市建设交通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综治办、市信访办等部门和18个区县政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主要是总结拆违工作和表彰先进,明确年度工作目标。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市建设交通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交流拆违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拆违工作中具体问题。
(二)建立健全区县拆除违法建筑领导机构。成立由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参加的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违办”),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区县政府为拆违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拨付必要经费,组建联合执法队伍,配置必需的装备和设备,落实拆违施工力量,确保拆违工作的有力推进。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根据区县政府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统一部署,主动协调所属辖区内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等部门形成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合力。乡镇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职责,做好农村地区违法建筑的拆违工作。
二、健全机制,控制源头
(一)建立巡查发现机制。区县拆违办要整合辖区内拆违实施部门的巡查力量,结合街道和乡镇的日常管理巡查机制,加强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组织、发动居委会等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搭建行为。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网格化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的巡查,并按照规定流程及时将发现的违法建筑情况移送区县拆违办。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的房管部门或者区县拆违办。区县房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完善巡查制度,加强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行为的巡查、劝阻和制止。
(二)实行统一举报受理。“12319”城建热线(以下简称“城建热线”)是市建设交通委设立的违法建筑查处24小时举报受理电话。各区县拆违办应设立本区县违法建筑举报受理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
(三)实行一级分转查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建热线受理的违法搭建举报事项的分转工作。城建热线在受理举报事项后,应立即转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报后,即时分转到相关区县拆违办。各区县拆违办应建立联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信息平台。
三、快速查处,严格执法
(一)限时到达现场。区县拆违办要建立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对各类举报、转送、巡查发现的违法搭建案件,派出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其中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二)快速查处。对正在搭建的建筑,区县拆违办派出的执法人员应要求其出示搭建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不能出示合法证明材料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暂停施工,经调查取证后,由区县拆违实施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对已经搭建的违法建筑,根据“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分别对待、综合整治、逐步解决”的原则,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计划,由区县拆违办、拆违实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查处和拆除。
(三)处置信息反馈。区县拆违办要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反馈举报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拆违实施部门分转、转送的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反馈处置信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分转至各区县拆违办的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督察,督察情况记录在案,作为责任考核依据之一。
四、完善制度,合力推进
(一)统一执法文书。本市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使用全市统一样式的执法文书,确保快速、有力查处各类违法建筑。
(二)汇总信息统计。区县拆违办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及其查处等情况的记录、汇总工作,按月上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汇总,纳入市建设交通委建立的全市违法建筑查处信息系统,并同时分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三)建立协同工作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公安、工商等部门要配合区县拆违办、拆违实施部门开展违法建筑发现、调查取证和拆除以及相关的后续工作。
(四)搞好考核和责任追究。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拆除违法建筑的受理立案率、到场及时率、处置率和结案率等指标,对各区县拆违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制定。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对拆违办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在查处违法建筑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拆除其搭建的违法建筑或者阻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区县拆违实施部门要及时将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五)严格相关手续办理。按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区县拆违办在查处违法建筑时,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要及时转告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细化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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