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经发[2006]27号
- 【发布日期】2006-11-10
- 【生效日期】2006-1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计划单列市农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涉农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是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是新阶段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为国家直接扶持农民找到了全新的载体,提供了崭新的渠道。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依法履行好职责。
二、认真学习法律,深刻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特征
掌握法律精神,是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借鉴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适合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和客观需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要逐条逐款、原原本本地认真学习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学习法律要特别把握以下几条基本精神:
(一)根本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先是一部促进法,法律第一条、第八条,以及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二条,都对如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部法律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把握好法律的根本宗旨,才能深刻领会法律的本意和精髓,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正确目标和方向。
(二)调整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五项: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只有把握好法律的调整对象,才能准确甄别谁是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少数人控制,确保国家的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关系和责任方式、设立和登记,成员资格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与相应职权,财务管理和可分配盈余的返还比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以及法律责任等,适当地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方式和行为方式。只有把握好法律规定的组织和行为规范,才能正确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健康发展。
(四)基本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特殊的市场主体法律。这部法律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利,规定农民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法律设专章(第七章)“扶持政策”规定了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等优惠扶持政策。法律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可以由章程规定。只有把握好法律的基本特征,才能明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区别,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其它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发展。
三、广泛宣传培训,切实做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深入各级干部和农村千家万户
开展宣传培训,是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关键环节。农业部将在全国统一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宣传月”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积极与宣传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协调,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举办培训班、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口号、编写黑板报、组织送法下乡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各级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要组织新闻媒体开辟“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栏”,围绕“建设和谐新农村”、“组织起来闯市场”、“增收致富靠合作”、“培养造就新农民”、“构筑现代农业组织基础”、“合作生产安全放心食品”、“干部群众畅谈合作社法”等专题,以领导访谈、专家点评、社长采访、农民社员共话等形式,从不同角度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增强农民群众依法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心。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农业部统一组织法律起草工作小组有关人员编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宣传读本》即将出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该宣传读本为基本教材,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农业系统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培训,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良好氛围。要对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反映的各种疑难问题,细致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努力使法律精神深入群众,深入人心,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
四、切实履行职责,抓紧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法律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的责任更重,面临的要求更高。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摆在当前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规划,明确专人和职责,形成主要领导率先学、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部门全面落实的组织领导格局,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坚强的组织基础。
当前,要抓紧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有关工作情况,推动地方相关法规或法律实施细则尽快出台。要坚持分类指导,依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力度。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和财政部已着手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等配套法规制度,将与法律同步施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意愿的前提下,抓紧做好法律施行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指导工作。对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要积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对拟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对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具有合作性质和基础的,要依法加强业务辅导,一旦条件成熟,要适时引导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做好章程的制订、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对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暂不宜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耐心给予解释。
为进一步做好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工作,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拟于12月初组织部分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召开法律学习宣传工作座谈会,请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抓紧收集、汇总基层干部群众在学习宣传法律和工作中的反映,提出结合下一步实施工作需要明确的问题,于11月3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农业部经管司专业合作处,联系人:郭娜英,联系电话:010-64191747或64193107,电子信箱:guonaying@yahoo.com.cn。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标语与宣传要点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标语与宣传要点
一、宣传标语
1、热烈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
2、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3、全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顺利实施
4、发展专业合作社 建设和谐新农村
5、组织起来闯市场 增收致富靠合作
6、发展新合作 造就新农民
7、发展专业合作 建设现代农业
8、生产在家 服务在社
9、民主办社 合作增收
10、民办民管民受益 专业合作天地宽
11、众手浇灌幸福树 花开专业合作社
12、发展专业合作社 携手建设新农村
13、服务社员为宗旨 共同利益是目标
14、农民是合作社主体 盈余按交易量返还
15、法律是合作社的保障 章程是合作社的生命
二、宣传要点
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
民主管理 一人一票
社员地位平等 实行民主管理
依法登记办社 法人资格明确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民主管理 盈余返还
建立个人账户 保障社员权益
依章民主办社 依法诚信经营
坚持依法指导 推动依法行政
入社依章履行手续 退社提前三月告知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一次 重大事项保证共同决议
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理监事由社员选举产生
理事长管理日常事务 监事会监督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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