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人身保险条款及费率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6〕36号
  • 【发布日期】2006-04-06
  • 【生效日期】2006-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人身保险条款及费率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人身保险条款及费率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

(保监发〔2006〕3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保会精神,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与规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请各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近期对所有在售产品条款、费率进行自查自纠,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系统梳理所有在售产品,严格检查条款、费率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现在售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内容显失公平,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四)条款设计或者厘定费率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二、自查自纠中,各保险公司及其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应确定一名自查自纠工作联络人,并于2006年4月20日前报送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四、各保险公司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将检查及整改结果报送中国保监会,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应在报告上签字。

五、各保险公司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后,中国保监会将抽查已备案产品的条款、费率。对于发现的问题,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联 系 人:张晓蕾、张遥

联系电话:010-66286202、010-66286205

传真:010-66288099

E-mail:xiaolei_zhang@circ.gov.cn

yao_zhang@circ.gov.cn

二○○六年四月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