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6〕31号
- 【发布日期】2006-04-25
- 【生效日期】2006-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6〕31号 2006年4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进一步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和扶新、扶弱、扶小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引进非公有制大企业,培育壮大现有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努力增加就业、提高居民收入。到2010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区GDP的比重提高到50%左右,从业人员占全区城镇以上单位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到40%以上,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择优引进资源深加工型和非资源加工型大企业、大集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培育本地区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与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资金、产品、技术和品牌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对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比例达20%以上的,优先配置资源,并给予优惠用地、用电政策。对与大企业、大集团建立专业化协作关系,并围绕大企业、大集团发展零部件、包装等配套产品和下游产品以及物流、仓储、信息、咨询、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广告宣传等生产性服务的中小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与大企业同等享受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农村牧区投资兴办特色规模种养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农”服务业和社会事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农村流通网络“万村千乡”和“112”工程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在农村牧区新办农畜产品加工项目,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乡村文化娱乐、医疗诊所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农牧民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二、三产业家庭经营活动,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及经营管理
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特许经营管理运作程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等基础设施和供热、供水、供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对政府出资建设的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要公开向社会转让股权和经营权,股权转让比例要达到30%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在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并符合自治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大向非公有资本开放社会事业领域的力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办营利性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投资新办各类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投资新办营利性文化、体育、养老等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办上述各类营利性服务机构,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的改制重组,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服务。
六、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业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组织的投资。加快构建民有民营、面向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地方金融体系。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或入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典当行等融资机构。对开展跨地区业务的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城市商业银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
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信息、管理、技术、担保等方面的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支持有实力并具有核心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股权,自治区大型企业转让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竞争性领域中小企业国有股份全部退出。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国企辅业改制和剥离办社会职能,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同等政策待遇。推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宾馆、培训中心、医务所、食堂、物业管理等营利性单位的企业化改制,吸引非公有资本投资入股。要注重做好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八、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区外、国外发展商贸流通业、投资办厂,特别是与俄、蒙合作开发资源,进行产品加工、进出口贸易、服务贸易和文化广播事业等,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商业机构和大企业的销售网络,拓展区外、国外销售和服务网络。简化非公有资本境外投资核准手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对符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享受便捷通关的检验检疫优惠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
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非公有资本兴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科技研发、中试和成果转化,争创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对通过国家和自治区成果鉴定、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自治区将给予奖励。对新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纳税所得额,允许加速计提生产厂房和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费。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抵免。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降低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门槛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其他地方前置性审批。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至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初创小企业,可按行业特点进一步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免收注册登记费。农村牧区流动商贩、农牧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畜产品免收工商管理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公司的,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放宽至70%。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3500元,月营业额3500元以下的,免收工商管理费。
十一、拓宽非公有制企业投融资渠道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及公共服务项目的,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补助投资、贴息等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中小企业、服务业、农牧业产业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科技等专项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制定出台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统筹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型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要充分利用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申请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十二、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
各地区要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实际,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农民工转移以及非公有制企业急需的其他各类专业人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整合社会职业培训资源,创新职业培训机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开展职业培训,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具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非公有制培训机构,可同等享受政府采购培训服务的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岗前培训、订单培训,非公有制企业招用人员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要按规定补贴培训费用。
十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权益
积极推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面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多头重复检查和重复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并投诉举报。各级监察部门和工商联要分别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受理查处投诉举报,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协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维权保护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和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加强职工安全生产保护。
十四、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和失信惩戒机制,尽快建立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对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产权交易以及申请项目审批和投资等活动,有关部门要把信用资料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整合信息资源,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按照电子政务发展要求,加强政务网站、基础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信用评价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
十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机构,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监测与分析,研究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搞好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遵章守法,诚信经营。要建立健全表彰激励机制,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项目目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方向。自治区统计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指标体系。
十六、贯彻落实自治区已出台的各项政策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决定》(内党发〔2003〕15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字〔2006〕34号)中规定的各项政策均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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