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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07〕40号
  • 【发布日期】2007-04-27
  • 【生效日期】2007-04-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7〕40号)




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报送的《关于批复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珠江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25年,广州市具备防御西江、北江1915年型洪水(相当于200年一遇)的能力,南宁、深圳、柳州、梧州、桂林等重要城市和珠江三角洲重点保护区的防洪(潮)标准达到100~200年一遇,其他重要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潮)标准达到50~100年一遇,一般防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
二、《规划》的实施,要坚持“堤库结合、以泄为主、泄蓄兼施”的方针,进一步完善珠江流域防洪总体布局,建设西江和北江中下游、东江中下游、郁江中下游和柳江中下游防洪工程体系,辅以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和防洪调度管理等非工程措施,构建较为完善的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高珠江流域防御洪水灾害的综合能力。
三、加强防洪骨干工程建设,继续加强珠江中下游堤防建设和河口整治;抓紧做好前期工作,积极促进西江大藤峡水利枢纽建设;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不断完善重点城市防洪工程体系,拟订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与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相结合,以小流域为单元,实施综合治理;加强山洪灾害防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防灾减灾体系。
四、认真做好规划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防洪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强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风险管理水平。堤防要严格按标准建设,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标准;河道上特别是河口处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任何工程建设均不得超越规划治导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防洪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珠江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的职责,加强流域防汛抗旱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快流域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全面落实防洪法的配套法规和防洪管理措施,抓紧研究制订防洪骨干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各类工程在汛期必须服从流域防洪调度。
珠江是我国洪灾多发性河流,洪水峰高量大,流域内重要防洪保护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规划》的实施,对保障珠江流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珠江流域防洪安全。

国务院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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