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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 【发布文号】体党字〔2006〕13号
  • 【发布日期】2006-04-26
  • 【生效日期】2006-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规定

(体党字〔2006〕13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体育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实际,总局党组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规定》,并经2006年4月12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体育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是总局各级党组织根据党章的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与人为善的原则,采取同志式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下管一级,逐级负责。

第五条 总局党组成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与分工范围内的机关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谈话。必要时,总局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驻总局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可参与谈话。

第六条 总局机关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与分工范围内的中层干部及其他重要岗位负责人进行谈话。必要时,直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可参与谈话。

第七条 廉政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了解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局的决定决议执行情况;

(二)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和党风党纪教育,提出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要求;

(三)反馈党员、干部、群众意见和各方面的反映,提出建议和要求;

(四)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谈话提醒,责成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廉政谈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所属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开展廉政谈话,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追究违纪违法者本人的同时,要按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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