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191号
- 【发布日期】2006-05-11
- 【生效日期】2006-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
(闽政文[2006]19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
为做好2006年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城镇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领取发放,现下达2006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收支计划。收入计划编制原则:力争较大积累,实行零基预算,不与上年实际收入挂钩;考虑新增退休人员对基本养老金收入的影响;参保职工人数在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基础上,综合考虑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末未参保人数等因素,按一定比例扩面;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础,参照上年各地实际缴费基数做适当调整。支出计划编制在上年实际支出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增企业退休人员、离休干部特需费等各种增加支出因素。按照以上原则核定,2006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为62亿元,支出计划为50.41亿元(不含省级预留支出,包括2006年待遇调整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以及贯彻国发[2005]38号文件精神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月人均养老金的影响而增加的支出)。具体收支计划见附件。
二、财务管理体制。2006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务体制调整为“核定收支、全额缴拨、超收奖励、短收不补、节支全留”。“核定收支”即省政府核定下达收入支出计划,上年已收但未入库的收入当年入库后不计入当年的收入任务,具体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全额缴拨”即各设区市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上缴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省级全额拨付;“超收奖励”即超额完成省核定部分(超收)由省财政在年终结算时对地市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另定);“短收不补”即需省级调剂补助的设区市未完成省核定收入部分(短收)省级不予调剂补助,短收部分由地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负担,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担;“节支全留”即实际收入比省核定的支出减少部分(节支),纳入地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各设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的完成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在本文下达一个月内按省级测算的原则分解收支计划,于6月15日前将计划分解情况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备案。
附件:2006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2006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表
单位:万元
地 区
收 入
支 出
福 州
154000
140000
莆 田
25000
16200
泉 州
81000
42100
漳 州
48000
53700
三 明
48000
63200
龙 岩
29500
31300
南 平
46000
61000
宁 德
22500
20600
八地市小计
454000
428100
行 业
166000
76000
全省统筹小计
620000
5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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