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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同意在厦门卫生学校基础上建立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75号
  • 【发布日期】2007-04-20
  • 【生效日期】2007-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同意在厦门卫生学校基础上建立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同意在厦门卫生学校基础上建立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

(闽政办[2007]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教育部《 关于同意在厦门卫生学校基础上建立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教发函〔2007〕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系专科层次的普通高校,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举办。学校以专科教育为主。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2000人,学校编制、经费、管理等按普通高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撤销厦门卫生学校的建制,现有人员编制成建制转入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并按办学需要和发展规模,调整人员结构,核定教职工编制。

三、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由厦门市政府统筹解决。厦门市政府承诺的后续发展投入12750万元(其中厦门市政府三年内投入12000万元,新加坡“李氏基金会”捐赠725万元)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经费,须落实到位。

四、请你们严格按照教育部《通知》精神,加强对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作的领导,确保投入,加快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尽快把学校建设成合格的专科学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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