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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明电〔2006〕4号
  • 【发布日期】2006-05-12
  • 【生效日期】2006-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皖政明电〔200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我省农村形势总体平稳,党的各项惠农政策基本落实,农民负担显著减轻,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民群众的满意度提高。但是,一些地方面对免征农业税后的新形势,放松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出现了农民负担反弹的苗头。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好局、起好步,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农业税取消后,加重农民负担的潜在隐患和动因还没有根本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仍然很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分析农民负担的成因和特点,认真研究,积极应对。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减负的关系,在谋发展中做到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坚决杜绝通过加重农民负担谋发展、谋政绩现象。

二、全面落实减负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农村中小学“一费制”、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严禁截留、克扣农民各项补助款,严禁平调、挪用各级转移支付资金,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各项费用,严禁平调、挪用“一事一议”资金,严禁乡村举债办事,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清欠,严禁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

三、正确开展“一事一议”。要正确处理好政府推动与农民自愿之间的关系,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典型示范等方式,动员和组织农民开展“一事一议”。具体操作中,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充分与农民协商。不得把“一事一议”变相固定为收费项目,不得超范围对农民筹资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的使用过程及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整治村级财务,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杜绝坐收坐支,严禁“白条”记账,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坚决制止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等现象。

四、严明减负纪律。各地要在近期集中一段时间,对本地区落实减负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局部出现的农民负担反弹苗头,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纠正;对加重农民负担的乱收费项目,要进行专项治理;对问题多发区,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按照规定给予“黄牌警告”;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恶性案(事)件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减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亲自解决突出问题。各地要结合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强化农民负担监管力度,积极探索建立涉农收费源头控制机制、监督检查处置机制、信访举报和查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办法,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防范机制。各涉农收费部门要建立部门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依法行政。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查处力度,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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