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 【发布文号】国资厅法规[2006]132号
- 【发布日期】2006-05-18
- 【生效日期】2006-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厅法规[2006]132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4号),2006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1-22日举行。现就做好此次考试考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今年是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国有企业法制工作三年工作目标的关键年,各省级国资委和各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今年4月底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高度重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切实组织做好这项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其他有效形式,宣传普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意义和有关规定,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后备人才队伍。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各省级国资委应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各项考务工作,尽量争取为考生留出充足的报名时间;要保证通畅的联系渠道,有关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工作的情况、要求和建议,应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和人事部反映。
三、组织好考前培训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师资,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好考前培训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教育培训等工作。培训工作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授权的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各省级国资委以及各中央企业分别组织,也可以联合组织,还可以委托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等中介组织进行。培训工作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强制培训,不得乱收费。
四、做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等形势的需要,在总结以往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经验的基础上,编委会对今年的考试用书有关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考试用书由经济科学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请各用书单位直接与经济科学出版社联系,发行工作按照集体优先的原则进行。
有关考务工作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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