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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事厅
  • 【发布文号】闽人发[2008]63号
  • 【发布日期】2008-05-27
  • 【生效日期】2008-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8]63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做好2008年我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确保毕业生有序离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派遣工作时间安排

我厅从6月18日至7月31日办理省(部)属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一。届时,请各省(部)属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时到“福建省人事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各设区市人事局要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做好市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

二、关于就业登记和就业方案报送工作

(一)今年我厅继续依托“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以下简称公共网)进行报到证签发和就业情况统计工作。请各学校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50号)的要求,在来我厅办理签发报到证手续前,依托公共网完成毕业生就业登记和就业方案报送工作。各设区市人事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全部依托公共网开展毕业生就业派遣和就业统计工作,努力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类型为已签约、国家和地方项目(“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我省欠发达地区计划和选调生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接收函、灵活就业或意向就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类型为已签约、接收函的,学校须提供相应的《就业协议书》、接收函、灵活就业登记表、意向就业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原件,以便我厅进行就业审核和就业率统计。对于办理人才储备的毕业生在就业登记时,就业类型为已签约,但不列入就业率统计范畴。

(三)我省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人事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并负责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各设区市人事局负责市属及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落实就业单位,需申领《报到证》的,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凭相关材料统一到省人事厅或设区市人事局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在学校的,应凭学校出具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待就业证明”(见附件二),将其户口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毕业后五年内落实就业单位,需申领《报到证》的,由省人事厅或设区市人事局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

(四)我厅已核验的生源如有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生源)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有关规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相应转至就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转回家庭所在地,档案可寄存在学校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两年。各高校根据学生意愿在报到证上签注档案转递方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两年。

三、工作要求

(一)就业派遣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请各设区市人事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

(二)各设区市人事局要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纳入当地毕业生就业管理范畴,做好原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新纳入就业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和服务衔接工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各设区市人事局要按本通知要求,依托公共网做好市属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派遣及设区市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具体的审核操作办法可登录公共网下载中心查询《设区市人事局用户使用指南》。

四、其它事项

每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工本费为0.7元,可现金缴纳或转帐。现金缴纳的请在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时一并缴交;转帐的请转至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会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屏山支行,帐号:116020100100003569 ,并注明“报到证”款)。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手续时,请出示交款票据或转帐通知单复印件。

各设区市人事局、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联系。

地 址:福建人才大厦十二楼(福州市东大路36号)

联 系 人:何敏华、姚超楠、杨琳、刘佣强

联系电话:0591-87674885、87540939、87674626、87622361

传 真:0591-87546960

附件:1、2008年省(部)属院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时间安排表

2、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待就业证明式样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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