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 【发布文号】石政办发〔2004〕88号
- 【发布日期】2004-08-18
- 【生效日期】2004-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业经济促进局 关于清理整顿煤炭经营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业经济促进局
关于清理整顿煤炭经营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关于清理整顿煤炭经营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清理整顿煤炭经营市场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
近年来,我市煤炭市场发展较快,经营、加工企业已达536家,已经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能源需求也快速增长,但由于国家对煤矿的治理整顿及公路治理超限,致使煤炭供应十分紧张,燃煤大幅度涨价。我市各电厂及用煤大户煤炭库存已低于警戒线,随时面临停产的威胁。由于受利益的驱使,一些煤炭经营企业和无证煤炭经营企业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掺杂矸石、煤灰、杂质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致使煤炭质量低劣,扰乱了我市的煤炭市场,增加了用煤企业的生产成本,影响了我市经济的发展。为大力贯彻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电煤重点订货合同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精神及《煤炭法》、《河北省煤炭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清理、整顿煤炭经营市场的实施意见,决定对我市煤炭市场进行清理、规范、整顿。
一、工作目标
解决经营秩序混乱、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经销含硫超过1%的高硫劣质煤,经营资格和能力不符;取缔无证经营等问题。特别重点整治赞皇至井陉秀林段;鹿泉至娘子关段;井陉至元氏段;207国道平山段公路沿线无证经营场点。通过清理整顿,达到规范煤炭市场、稳定煤炭价格,保障我市企业生产用煤供应,确保我市300万吨低硫煤的推广,促进市场繁荣和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范围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类企业、外地驻石市煤炭经销企业(包括型煤加工企业)。
三、内容
(一)清理整顿流通秩序,打击违法经营,依法保护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重点打击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哄抬价格,特别是掺杂煤矸石和以低质煤充优质煤等违法行为。依据《煤炭法》第七十二条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清理整顿煤炭经营企业,规范煤炭经营行为。取缔无证经营,铲除非法经营场点。根据《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各县(市)区确定一处型煤破碎点,取缔其它破碎点。
四、方法和步骤
8月20日-8月30日为宣传发动、自查、摸底阶段。各县(市)区由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挂帅,加强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各县(市)区电视台、石家庄日报和其他宣传形式,使本次清理、整顿精神宣传到各经营企业和广大群众中。对所辖范围内的煤炭经营、加工企业、摊点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煤炭经营、加工企业、摊点个数、经营情况和存在问题。9月1日-9月10日为整改阶段。煤管办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河北省煤炭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针对各县(市)区自查情况存在问题,派出督导组现场督导各县(市)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进行取缔铲除、处罚。9月10日-9月20日为验收阶段,促进局会同环保、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全市所有煤炭经营、加工企业、网点逐一检查验收,对证照不全、违法经营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9月20日-9月30日为总结阶段,各县(市)区要写出清理整顿报告,特别是个案分析及成果介绍,以利今后市场监督检查借鉴。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煤炭清理整顿工作,由促进局煤管办牵头会同环保、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市)区由经贸局、煤管办牵头会同环保、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部门为煤炭管理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这次煤炭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联动,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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